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时间:2016-03-25点击数:

 聊职院院发【201052

为了明确教师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形成严谨的教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协作”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我院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刻苦钻研,求实创新,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意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五条 在教学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和所在院(部)按相关文件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书,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的条件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做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所用教材、参考书等),经院(部)教研室审定后实施;

2.对新课程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作过系统的学习,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院(部)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1.不具备学院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者;

2.教学效果差,又无改进措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实验(训)、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验(训)、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4.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院(部)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课程教学小组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院(部)备案。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条 课程标准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经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更动,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体系内容能较好地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对学习者有启发性、适用性和相应的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计划,并在开学前一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和院(部)主任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多媒体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教师在开课前须认真考虑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大量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并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高职教育和社会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五条 有课程小组的要坚持课程小组集体备课制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六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

对于实验实训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授 课

第十七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深度、广度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课程标准、参考教材、教案及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第二十一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课程总结报告报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里备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定时间、定地点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4学时的辅导答疑时间,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次单元课后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二十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进度表,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六章 实践教学实验(训)

第三十条 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

实验(训)课应从学生实验(训)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训)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训)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训)到综合实验(训)

第三十一条 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在校外实训基地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报告或实训日志,要主动同实习单位按实习考核办法认真做好学生的成绩评定等工作,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三十四条 定实践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院(部)提出,教务处核准。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各院(部)全面负责。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努力结合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以及科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进行,大力提倡选择能实际应用的题目。选题应充分讨论,确保正确、合理、切实可行。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经专业(教研室)讨论、院(部)负责人批准后,向学生公布,让学生选择。

第三十六条 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和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指导综合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一经批准后,未经院(部)主任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 一个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论文的人数,理工科一般不超过8人,文科及艺术类一般不超过10人。作同一设计项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4人,作同一论文题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3人。

第三十 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8小时。当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论文题目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帮助学生确定方案、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并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审阅论文初稿,指导学生修改,直到完成定稿。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中的所有文字资料必须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毕业论文纸打印和装订,并用指定的文字处理软件录入在光盘上,连同相应的设计图纸上交教务处保存。

第三十 在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指导毕业论文的全过程。

四十条  毕业答辩应按专业分类成立59人的答辩委员会,其中校内36(含答辩秘书1人)人,校外23人。组织答辩前一周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提交评阅人审阅,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四十一条 答辨时要向学生质询毕业设计(论文)中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阅意见和评定成绩。

第四十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和系部安排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所有课程(包含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五级分制(凡单独记分的实践课程,一律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形式来评定,考试形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实践操作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标准中确定。

第四十七条 考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八条 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九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必要措施。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可向学院申请立项,所取得成绩,均视为教学成果。

第五十一条 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教学成果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3.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CAI)、多媒体、音像教材制作的成果;

4.开展高职教育的研究,在高职教育改革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改。教师应服从教学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给予调、停课。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按时上、下课。授课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或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评审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经教学检查,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取消主讲资格。

第五十六条 凡教学事故均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解释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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