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6-07点击数: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评审、立项、结项过程性管理,提高各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结题质量,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科技服务特色,不断提升学校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立项、结项,督促和协调项目实施,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等科研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推荐工作,负责监管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责各级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成果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即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研究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指的是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指经过公开申报和竞争性评审,由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有正式批文(或合同)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和各级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科研处组织评审、学校审批发文公布的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一般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七条             纵向项目具体分为:
1)国家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科技部其他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国家课题等。
2)部省级,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思政专项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科技部软科学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文化部课题、国家其他部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厅其他项目。
3)厅市级,包括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艺术科学项目、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市科技局项目,其他厅级单位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大力支持校内高层次研究团队和广大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各部委、省级等高水平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部、跨学校的学术团队联合攻关,扶持科研团队的形成,支持具有发展潜力、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九条             科研处在接到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后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各二级院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及组织推荐,并在受理截止时间前集中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
未经科研处审核自行申报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按年度组织申报,研究周期为12年。学校将依托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特聘的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立项率不超过80%,其中重大项目不超过20%,重点项目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各类纵向和校级科研项目时:同一类别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有同一类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新项目;已有纵向项目立项时不得申报相同或近似题目的校级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级院部初审推荐,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聚焦研究方向,培育专业特色,向学校择优推荐。
1)对于无限额的纵向项目,二级院部组织符合申报资格的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二级院部审核、择优推荐至科研处,经学校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2)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学校将依托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特聘的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科研处在推荐前对上报项目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经费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级课题及纵向自筹课题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
1)校级课题资助标准见下表:
课题分类
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
重大课题
社会
科学类
自然
科学类
社会
科学类
自然
科学类
社会
科学类
自然
科学类
资助额度
0.3万元
0.5万元
0.5万元
1万元
1万元
2万元
(2) 市厅级自筹项目资助标准见下表:

       类别
级别
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市级
0.3-0.5万元
1万元
厅级
0.4-1万元
3万元

      *注:市厅级资助额度参考该来源有资项目的资助额
 (3) 省部级、国家级自筹项目,资助标准见下表:

       类别
级别
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省部级
1万元
3万元
国家级
2万元
6万元

(4) 其他来源自筹项目,按人文社科项目0.2万元,科技项目0.3万元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部级、国家级有资项目,按以下比例进行配套。
1)人文社科类省部级、国家级有资项目的配套。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给予省部级课题11配套,给予国家级课题12配套。
2)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国家级有资项目的配套。根据课题申报要求,专项类课题学校不再给予配套;自然科学研究课题学校将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给予11配套,其余不足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筹解决。
3)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在课题立项后资助配套经费总额的1/2,余下经费在课题结题后资助;外来科研经费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经费到账即可支用。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合同书或资助协议要求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上交规定的过程材料,并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部、研究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研究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院部初审后,报科研处备案;校级重大、重点项目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核准,由科研处予以答复;纵向项目须经立项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同意的,由立项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
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项目、改变项目名称或研究方向、增减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人与课题组成员等。其中因故延长研究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调动等特殊情况需中断该项目时,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经科研处审核,纵向科研项目报立项部门审批,根据立项单位要求收回资助全额或余款。
调离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如能按计划完成在研科研项目的,须向科研处提交在研项目完成计划的担保承诺书,经科研处审核后,暂时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待项目结题后给予解冻。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校级重大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论文,校级重点项目在核心期刊发表1-2篇论文,校级一般项目公开发表1-2篇论文;校级课题科研成果是出版编著的,1部编著,按1篇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对于自然科学项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按普刊论文对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市厅级课题以上项目结题,按照项目来源结题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并发表论文或完成其它科研成果后的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申请,同时按立项合同或协议要求提交研究报告的全套资料。纵向项目结题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科研处审核,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申请验收或组织鉴定评审,并报立项单位审批结题;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结题。
第二十条 校级项目分批次集中结题评审,如有研究时间未满一年但确实研究任务圆满完成、结题材料充足完整、研究成果完全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目标的课题,可参加当次结题评审;结题评审后未通过的项目自动延期一年,已延期一年且不能结题的项目自动撤销,将项目经费全部收回,并在校内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要求开展研究,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部应履行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责。对纵向课题超过结题时间两年以上未结题的,或因未通过结题而撤销项目两次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将适当限制本人及所在单位的项目申报范围和项目推荐配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科研奖励办法中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聊职院教字〔200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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