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有效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地方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 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教科处函〔2016〕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鲁政发〔2012〕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学校所有或者共有的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到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教师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体制及机制;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四)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
(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总结;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建设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五)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建设,搭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
(六)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建立成果库,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七)协助成果完成人(团队)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工作;
(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资金支持;
(十)按照学校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列入学院(教学部、科研机构)年度科研基本任务考核指标,与人才工程、岗位评聘、绩效考核挂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成果转化方式、流程及收益分配
第八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团队)可采用下列模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根据不同的转化模式采取不同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和股权分配方式。
(一)自行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从项目立项、发明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到成果转移转化,以成果完成人(团队)为主导完成的转化形式。自行转化的收益和股权的分配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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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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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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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完成人(团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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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院部(研究机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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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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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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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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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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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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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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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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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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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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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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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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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货币资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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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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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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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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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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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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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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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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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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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其中二级学院或研究中心占学校持股所得收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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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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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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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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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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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的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评估费、专利及专利维护费、税金等,但不包括前期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费用。2.学校股权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代持。3.净收益按照货币金额累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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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站式转化:是指以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室为主导,根据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情况,从项目的立项、发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推介到成果转移转化全程参与的转化形式。一站式转化的收益和股权的分配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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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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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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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完成人(团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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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院部(研究机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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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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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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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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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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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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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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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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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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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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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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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占40%(其中二级学院或研究机构占学校持股所得权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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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转化:是指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科技成果从发明披露到知识产权保护直至成果的转化委托第三方转移转化的转化形式。授权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依据合同执行,学校所获收益的比例分配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对已经形成的科技成果,由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人员经过遴选、评估组织实施转化的,其收益和股权的分配参照本条的第(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签订程序: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室组织技术合同的报审、签订等工作。
1.合同价款小于等于50 万元,报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室审核批准;
2.合同价款大于50 万元小于等于300 万元,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合同价款大于300 万元,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据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学校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需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如有异议,由学校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价格确定过程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异议处理方案,并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在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和其他科技成果完者要协商形成奖励分配方案,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成果完成人(团队)选择将奖励份额转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应当遵守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技术转移转化所获得收益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由技术转化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
(一)学校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对应用类科技项目及其他科技项目的质量监控、成果推广等工作;
(二)引进和聘用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通过合同约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将我校科技成果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八)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九)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意见为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负责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